1.什么是宪法?
2.习近平总书记是怎样论述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权威的?
3.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6.国家宪法日是指哪一天?
7.宪法宣誓的意义是什么?
8.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9.哪些人入职要进行宪法宣誓?
10.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并实施的?
1.(判断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2.(多选题)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中三个“忠于”是————————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
11.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几个修正案?
12.我国宪法一共分为几章?分别是哪几章?
13.什么时候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
14.什么时候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5.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怎样取得的?
16.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吗?
1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18.宪法规定我国要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
19.我国还有阶级斗争吗?
20.宪法是怎样阐述台湾的地位的?
1.(判断题)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五个修正案
2.(判断题)在我国
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
21.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哪些力量组成的?
22.宪法关于民族团结有哪些表述?
23.我国外交政策中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24.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的宣传教育做出了哪些论述?
25.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26.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28.怎样理解人民主权原则?
29.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30.宪法是怎样规定我国人民的管理权限的?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单选题)人民行使——————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判断题)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3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32.哪些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3.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35.如何做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36.如何理解各民族一律平等?
37.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容包括哪些?
38.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
39.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判断题)在法律面前
3.(多选题)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指————————————————————
4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42.什么是国有经济?
4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4.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5.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哪些?
46.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形式有哪些?
47.土地资源归谁所有?
48.什么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49.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0.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规定?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3.(判断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
51.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
5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53.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54.什么是国有企业?
55.宪法是如何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56.宪法是如何规定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57.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58.宪法就我国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59.如何理解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宪法规定?
60.宪法对医疗卫生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多选题)国有企业是——————————————的经济实体
3.(判断题)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61.宪法对文化事业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62.宪法就精神文明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6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哪些内容?
64.宪法提倡的“五爱”公德是什么?
65.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哪些教育?
66.为什么要反对官僚主义?
67.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和人民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68.什么是背叛国家罪?
69.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多选题)国家通过普及——————————————————————
3.(判断题)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71.全国有多少省级行政单位?
72.根据宪法规定
73.什么是特别行政区?
74.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75.什么是政治庇护?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76.什么是公民?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
77.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8.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9.什么是言论自由?
80.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哪些限制?
1.(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
2.(多选题)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判断题)宪法规定
8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82.宪法是怎样保护宗教自由的?
83.对于哪些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不予许可?
84.我国宪法是怎样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
85.什么是人格尊严?
86.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7.宪法是如何保障通信自由的?
88.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监督权利?
90.什么是国家赔偿?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
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包括:批评的权力、————————————————————————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受法律的保护
91.怎样理解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92.宪法对劳动是如何规定的?
93.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94.宪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国家给予公民物质帮助?
95.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96.妇女和男子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97.怎样理解婚姻自由?
98.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99.宪法规定了公民哪些基本义务?
100.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1.(判断题)劳动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
2.(单选题)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3.(判断题)公民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101.国家立法权归谁行使?
1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组成的?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多长时间?
1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正常选举时怎么办?
105.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哪些人员?
108.宪法的修改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10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1.(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
2.(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3.(单选题)宪法的修改
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任期吗?
1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宪法吗?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有任期限制吗?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内设机构?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被逮捕或者接受刑事审判吗?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充分的发言和表决权吗?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原选举单位是什么关系?
119.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哪些职权?
1.(单选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判断题)国家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3.(单选题)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公民必须年满————周岁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该怎么办?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124.国务院是什么机构?
125.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126.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127.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128.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29.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能和职权?
130.全国武装力量由谁领导?
1.(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2.(单选题)国家审计机关在——————领导下
3.(判断题)宪法规定
13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32.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有何规定?
133.宪法规定在哪儿可以设立自治机关?
13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135.哪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3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长?
13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权力?
138.怎样监督地方人大代表?
1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14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1.(判断题)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2.(单选题)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选举
3.(多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4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1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14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吗?
14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有任期限制吗?
1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权限?
146.什么是审计机关?
147.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是什么?
148.审计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14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150.什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单选题)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单选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
3.(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5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部设置和职能是什么?
15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5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哪些?
154.自治机关的行政首长由谁担任?
15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特别的立法权?
15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怎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57.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58.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
15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吗?
160.什么是监察委员会?
1.(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3.(判断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61.监察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162.我国最高监察机关是什么?
163.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哪些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64.监察机关如何独立行使职权?
165.监察机关可以绝对独立行使职权吗?
166.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167.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168.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什么?
169.在我国法院是怎样设置的?
170.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哪些职权?
1.(判断题)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
2.(多选题)宪法规定
3.(判断题)2019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7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有什么规定?
172.宪法规定了审判公开吗?
17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17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划分的?
17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176.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
177.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17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是多长?
179.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如何规定的?
180.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1.(单选题)新中国成立后
2.(单选题)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3.(判断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无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和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18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吗?
18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怎样办理刑事案件?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什么?
184.哪些地方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85.哪些人士逝世
186.损毁国旗的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什么?
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由谁创作的?
189.哪些场合应该奏唱国歌?
190.对于演唱国歌
1.(多选题)宪法规定
2.(判断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3.(单选题)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91.亵渎国歌的
192.我国的国徽是什么?
193.国徽有什么意义?
194.我国国徽有哪些含义?
195.哪些机构应该悬挂国徽?
196.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197.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哪些地方?
198.破坏国徽要受到哪些处罚?
199.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200.新中国成立以来
1.(多选题)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以下地方:————————————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多选题)下面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2019.5.8
一、“举一纲而万目张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1.(多选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
3.(单选题)1912年
2.依法治国
1.(判断题)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2.(单选题)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时
3.(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3.依法执政
1.(单选题)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
2.(多选题)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4.依法行政
二、法者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1.(多选题)《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2.(单选题)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
3.(单选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深化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
1.(单选题)1993年3月29日
2.(多选题)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原则
3.(多选题)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
3.法治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3.(单选题)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予以海南“————”的战略定位
4.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三、唯奉三尺之律
1.法治社会建设是回应社会生活的法治需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判断题)1963年刘少奇同志就曾亲笔批示枫桥经验“要各地仿效
3.(判断题)社会团体可以适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基层: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
1.(单选题)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多选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3.(多选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等为由
4.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多选题)公民请求给付————————————
3.(判断题)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一、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1.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2.“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5.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6.严惩“七个有之”
7.严查新型违纪行为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3.(判断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二、“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2.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
4.领导什么
5.怎么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为政之要
1.强化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地位、领导作用
2.列出负面清单
3.修改录用条件
4.变仕途“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条条大路通罗马”
5.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又向前进了一步
6.扎牢制度“笼子”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多选题)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多选题)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判断题)公务员不得挑拨、破坏民族关系
四、“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
1.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
2.确定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
3.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4.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
5.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6.绝不让“民族败类”逍遥法外
1.(判断题)2018年4月27日
2.(判断题)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3.(单选题)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五、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大礼包”
1.明确居民定义
2.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
3.所得税免征额确定在5000元
4.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5.最高税率设计兼顾调节收入分配要求
6.加强征管确保新税制平稳实施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经营所得
(四)财产租赁所得
(五)财产转让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3.(判断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六、给电商诚信经营戴上“紧箍”
1.微信朋友圈不再是“法外之地”
2.海外代购者同样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3.规范自然人网店、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督义务
4.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5.解决消费欺诈问题的法律保障
6.押金退还方式需明确
7.解决“大数据杀熟”热点问题
8.删差评面临罚款
七、亿民赖此土
1.强化源头预防
2.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3.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制度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6.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7.在罚则上严惩重罚
1.(判断题)《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
2.(判断题)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单选题)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治国者
二、打早打小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3.(判断题)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四、“青山就是美丽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判断题)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五、“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
(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1.(判断题)2018年2月28日
2.(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法施于人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多选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2.(判断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3.(单选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多选题)根据党章规定
2.(判断题)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
八、对“无中生有型”行为说“不”
3.(判断题)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九、“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一、法以砥焉
3.(判断题)《国歌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法网恢恢
1.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
2.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
3.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
4.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总计8.84亿元
5.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1.刘某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
四、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1.(单选题)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2.(单选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3.(判断题)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五、对校园性侵“零容忍”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单选题)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
2.(多选题)对——————————————
3.(单选题)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六、为人情与伦理的胜诉“点赞”
七、法者
1.(判断题)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2.(多选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3.(多选题)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
八、“让失信者在社会寸步难行
3.(判断题)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九、为涉民生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
2.(判断题)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3.(多选题)各地法院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
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一、单选题(136)
1、下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中国公民叶某任职国内甲企业
3、根据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
4、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5、某个体工商户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30万元
6、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
7、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
8、李某2019年2月份以10万元购买A企业股权
9、下列收入中
10、中国公民郑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
11、下列各项所得
12、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
13、下列选项中
14、2019年4月
15、下列关于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相关政策的表述
16、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7、下列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表述
18、某企业雇员陈某2019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9、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
20、甲律师为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1、2019年1月
22、2019年王先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项专利技术
23、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的表述
24、某公民2019年1月买进某公司债券20000份
25、李先生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
26、2019年初曾某将自有商铺对外出租
27、在境内无住所的某合资企业的英国人布莱克先生(非高管)2019年在华居住不满90天
28、个人取得的下列报酬
29、下列关于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相关政策的表述
30、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1、中国公民李某2019年在A国取得偶然所得8000元
32、下列关于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的规定
3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多少:
3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35.以下哪项所得
36.住房租金扣除中
37.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负责
38.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39.稿酬所得
40.一个纳税年度内
41.个税改革后
42.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体不包括()
43.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44.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
45.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扣除
47.住房租金扣除中
48.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9.纳税人申请退税
50.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52.以下哪项所得
5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多少:
5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税率是多少:
5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56.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5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58.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9.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60.一个纳税年度内
6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62.下列哪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63.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64.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65.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
6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6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
6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扣除
69.下列哪个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预缴时扣除:
70.()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7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
7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
7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以及()
7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
75.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扣除
7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扣除
77.住房租金扣除中
78.住房租金扣除中
79.市辖区户籍人口
80.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大厅注册码有效期为()天:
81.()是指纳税人为了开通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的账号进行办税
83.个人取得下列收入
84.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财产原值
85.根据税法的规定
86.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的规定
87、王先生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祖传的字画拍卖
88、2019年7月杨女士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张某用于居住
89、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
90、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91、张某2019年1月1日与一宾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92、中国公民王某承包某企业
93、肖某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承包一加工厂
94、中国公民李某承包经营某企业
95、李某2019年初开始承包某淮扬菜饭店
96、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97、中国公民方某出版某文字作品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
98、2019年8月
99、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月
100、作家马六2019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
101.中国公民叶某任职国内甲企业
102.2019年4月中国公民王某出版小说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
103.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
104.某个人独资企业
105.张某经营个人独资企业
10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说法
107.2019年中国公民孙某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净所得200000元
108、张某为境内上市公司的职员
109、个人所得税是以()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10、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111.下列各项中
112.下列所得须经批准
113.以下关于本次个税税法修正正确的是()
114.自然人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为()
115.纳税年度是指()
116.非居民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1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18.纳税人对公益慈善捐款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税前扣除
119.纳税人是中国公民的
120.纳税人办理汇缴退税的
12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
122.股息红利利息的所得额是()
123.预扣预缴办法由以下部门制定()
124.以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是()
12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126.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由()报送税务机关
127.经营所得的税率为()
128.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个税
129.下列所得须经批准
130.综合所得的税率为()
131.纳税人避税税务机关有权做如下处理()
132.以下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是()
133.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
134.李某承包单位商店
135.下列属于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136.下列人员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是()
二、多项选择题(124道)
1、下列各项所得中
2、下列各项中
3、下列各项所得中
4、下列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
5、李某于2019年5月28日到6月4日为某大厦设计一个规划图
6、下列关于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表述
7、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
8、根据税法的规定
9、下列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表述
10、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的规定
11、下列各项中
12、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13.关于部门联合
1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15.偶然所得
16.下列哪些个人所得
17.下列哪些个人所得
18.下列哪些个人所得
19.下列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
20.哪些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23.以下属于学历教育是()
2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和()专项附加扣除
25.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些:
2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
2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子女是指()
28.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29.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有几种注册方式:
30.2018年8月31日
31.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3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包含了()等功能
33.小李取得的下列收入中
34、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描述正确的有()
35.下列各项所得中
36.下列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定的表述中
37、所谓自动情报交换
38、下列房产处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39、下列收入中
4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41.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
42、下列关于经营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的表述中
43、下列关于经营所得的说法中
44.根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规定
45.个税改革后
46.下列关于纳税调整的表述正确的有?()
47.下列关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说法正确的有:()
48.下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正确的有:()
49.2019年纳税人李某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0.纳税人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
51.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
52.其他法定赡养人包括()
53.以下关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说法中
54.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体包括哪些()
55.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
56.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
57.个人接受()继续教育
58.纳税人发生的()的支出
59.下列()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60.下列有关大病医疗支出扣除的叙述
61.纳税人扣除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62.某纳税人在北京工作
63.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扣除
64.纳税人自2019年6月起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扣除
65.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66.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
67.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68.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应税经营所得包括的情形有()
69.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包括()
70.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除赡养老人外
7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72.综合所得汇缴期内
73.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4.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
75.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哪些?()
76.计算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时
77.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78.下列哪些不是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
79.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80.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81.非居民个人的()
82.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83.目前
84、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哪些资料()
85、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
86.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87、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纳税人
88、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9、个税改革后
90、个税改革后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93、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有()
94、下列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95、下列教育阶段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有()
96、纳税人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
97、大病医疗扣除中
98、纳税人赡养()岁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99、个人接受()继续教育
100、某纳税人在武汉工作
101、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
10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0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的有()
104、2019年1月1日起
105、个税扣缴客户端中新增赡养老人支出页面
106、下列()个人所得
107、下列()个人所得
108、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9、下列()个人所得
110、下列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的有()
111、()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的原则有()
114、以下属于学历教育是()
11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和()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
11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
11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子女是指()
11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以及()
120、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121、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注册方式有()
122、2018年8月31日
123、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的目的是()
12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包含了()等功能
1、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的处理上存在着差异
2、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所采用的形式是()
3、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中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5、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6、下列所得
7、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8、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政策的表述
9、下列选项中
10、以下项目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11、下列选项中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6、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17、下列处置资产的行为中
18、下列选项中
19、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下列各项收入中
21、下列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的是()
2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3、下列收入中
24、下列收入中
25、2019年某公司给自有员工实际发放合理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
2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7、2018年某软件生产企业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
28、某企业2017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170万元
29、某机器制造企业为居民纳税人
30、经认定的某动漫企业
31、某居民企业2018年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包括临时工工资5万元
32、2019年某公司给自有员工实际发放合理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
33、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17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
34、某白酒生产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
35、某公司2018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
36、某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初向母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借款60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
37、某企业2018年销售货物收入1500万元
38、某商贸公司2018年开始筹建
3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40、某企业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300万元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42、下列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规定的是()
43、下列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
4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45、某国有企业2018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
4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47、某市一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8、下列关于资产所得税处理的表述中
49、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5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51、下列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2、某市一家冰箱生产企业
53、下列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间的表述
54、下列支出不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是()
55、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6、下列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表述
57、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58、某企业2018年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原材料
59、下列关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的表述
60、甲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61、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62、某市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3、下列关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表述中
6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65、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债务重组的表述
66、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
67、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
68、下列各项中
69、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70、2018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
71、2018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
72、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
74、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75、浙江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
76、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的表述中
77、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78、下列选项中
79、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表述
80、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
81、下列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8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表述
8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84、下列选项中
85、2018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
86、自2015年10月1日起
87、某商业企业2019年有职工70人
88、某工业企业
89、下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表述
90、某商业企业在2019年年均职工人数75人
9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92、下列项目中
93、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说法
94、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
95、某居民企业2019年度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6770万元
96、某企业在2018年发现企业在2015年有一笔实际资产损失1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
97、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98、企业所得税中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99、2018年1月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代表处
100、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101、美国甲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102、某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03、某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
104、某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05、下列说法中
106、某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产品售后服务
107、某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2018年5月1日后从事劳务活动发生的工资薪金等经费支出450万元
108、下列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的税务处理方法
109、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说法中
110、根据企业所得税中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111、根据规定
1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113、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规定情形的
114、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115、企业与其他企业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116、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117、下列转让定价方法
118、北京市某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关联方
120、下列转让定价方法
121、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22、下列选项中
12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12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
125、下列关于关联债资比例的表述中
126、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127、甲、乙两家企业是关联企业
128、下列选项中
129、下列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说法
130、下列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表述中
13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
132、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33、下列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表述中
134、下列选项中
135、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的说法中
13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37、下列选项中
138、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
139、根据企业所得税中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140、下列关于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表述
141、下列选项中
142、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所得税处理的说法中
143、下列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表述
144、下列选项中
145、依据规定
146、根据规定
147、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表述
148、下列关于亏损弥补的表述
149、下列选项中
150、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5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152、下列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规定
153、下列情形中不应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15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155、下列有关企业分立的说法中
156、下列项目中
15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58、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59、列各项中
160、下列选项中
1.依据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2.下列选项中
3.下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
5.下列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收入的有()
6.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7.2018年10月A市税务局对“长期待摊费用”异常的企业进行风险应对
8.D市税务局在对该市甲企业(内资企业)的债务重组情况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
9.A公司是一家德国企业
10.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1.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
1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表述中
13、下列企业中
14、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15、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下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1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19、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收入的有()
20、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说法中
21、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表述
22、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
2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4、下列各项收入中
25、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2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7、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的有()
28、下列关于利息费用扣除的表述中
29、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30、下列各项中
3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3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的表述中
33、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
34、下列关于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说法
3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39、下列各项发生的折旧
40、下列各项中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42、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3、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
44、下列关于资产损失的说法中
45、下列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46、下列关于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说法中
47、下列关于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说法中
48、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相关表述
49、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收入实现确认规定的表述中
50、下列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表述
51、下列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的表述
52、下列属于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的有()
53、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分配方法的表述
54、下列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的有()
55、下列属于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形有()
56、下列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涉税规定的表述中
57、下列关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表述中
58、下列选项中
59、下列关于企业2018年1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60、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
6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6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6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64、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65、我国居民企业的下列技术转让行为中
66、下列税收优惠中
67、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
68、2018年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入总额8000万元(其中接受捐赠收入为20万元
69、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
70、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7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7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说法中
7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
74、下列选项
75、下列各项中
76、企业虽不属于税法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
77、依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78、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79、下列选项中属于资本弱化特别事项文档内容的有()
80、下列关于资本弱化管理的表述中
81、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82、下列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表述中
83、下列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
84、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
8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
8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7、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8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89、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90、下列选项中
91、下列关于资产税务处理的表述中
92、下列收入中
93、下列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规定的表述
94、下列各项中
95、下列各项中
96、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97、下列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涉税规定的表述中
98、下列关于利息费用扣除的表述中
99、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00、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一、单选题
1.2019年4月1日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某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4月2日购入一栋写字楼
6.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钢材一批并收取了货款
7.2019年5月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
9.2019年5月
10.某生产活动板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
12.2019年6月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
13.下列项目中
14.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A)缴纳增值税
15.下列货物中
16.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
17.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8.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9.下列销售行为中
20.2019年4月份李女士将其位于海淀区的一处住房对外出租
21.下列关于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表述中
22.下列项目中适用于9%增值税税率的是(C)
23.下列各项营改增应税服务中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中
25.2019年4月
26.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下列项目
27.下列行为中
28.根据增值税规定
29.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错误的是(A)
3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2.加计抵减是国家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减税举措
33.下列描述中
34.下列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是(D)
35.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36.自2019年4月1日起
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在()以下(含本数)的
3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3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下列服务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是(A)
41.转登记日前()累计销售额未超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3.下面行业中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是(A)
44.自2019年4月1日起
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4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A)
47.某交通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地区)
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中不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C)
49.国内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0.下列关于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51.下列销售行为中
52.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表述
5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4.下列关于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的表述中
55.下列关于增值税征收率的表述
56.下列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表述中
57.下列选项中
58.某超市(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器
59.根据增值税规定
6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的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61.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务
62.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表述
63.某建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
64.下列出口货物劳务
65.2019年9月
66.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7.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8.某外贸公司2019年2月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高档化妆品
69.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0.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中
71.下列各项中
72.甲外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3.下列服务中
74.下列选项中
75.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6.下列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表述
77.根据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78.某生活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9.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服装制造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80.甲果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1.下列关于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82.下列关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的规定
83.下列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表述
84.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
85.下列选项中
8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8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88.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8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90.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91.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92.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93.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9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5.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96.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97.自2019年(B)月1日起
98.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99.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00.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01.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102.增量留抵税额
103.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B)
10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10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10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10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A)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108.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D)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109.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110.自2019年2月1日至(B)年12月31日
1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D)
112.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11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D)万元的
114.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
115.小规模纳税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16.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117.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
11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12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121.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12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2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124.下列关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表述
125.根据增值税的现行规定
12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127.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
128.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129.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30.按租赁方式进口
13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业务
132.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133.下列关于营改增相关规定的表述
13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35.下列业务中
136.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7.下列选项中
138.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9.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140.下列各项中
141.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
142.下列选项中
143.下列选项中可以选择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是(D)
144.下列选项中
145.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4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机关是(D)
147.自2019年4月1日起
148.自2019年4月1日起
149.自2019年4月1日起
150.自2019年4月1日起
15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152.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153.按照2019年39号公告规定
154.下列哪些凭证不能作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凭证(D)
155.纳税信用A级的一般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56.下列哪个行业不适用2019年39号公告中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
157.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158.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159.根据湘财税2019年10号文件规定
160.下列哪个税目不能适用9%税率(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有(ACDE)
2、下列关于计算应纳税额时间界定规定的表述
3、下列货物的出口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下列(ABCE)货物
5、下列关于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说法中
6、增值税纳税人下列项目中
7、张先生在北京有三套住房
8、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9、根据规定
10、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11、下列各项中
12、下列选项中
13、针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规定
15、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16、自2018年5月1日起
17、下列表述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规定的有(ABCE)
18、根据增值税优惠政策
19、下列表述不符合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的有(CD)
20、下列业务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BD)
21、下列各项中
22、下列关于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23、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说法
24、下列关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表述中
25、下列关于营改增相关规定的表述
26、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ADE)
27.下列哪些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BCD)
28.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
29.以下表述符合增值税规定的有(ACD)
30.下列选项中
3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
32.某医疗器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3.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说法
34.自2019年4月1日起
35.下列关于资管产品的有关规定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7.下列各项中
38.自2019年5月1日起
39.下列货物中
40.下列项目中
41.下列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业人员的是(ABCD)
4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中
43.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或事项
44.下列企业属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列明的行业的有(ABCD)
45.下列关于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46.根据增值税优惠政策
47.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48.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
49.根据营改增的规定
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51.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52.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下列服务中
5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54.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
5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57.下列各项中
58.下列各项中
59.关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60.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范围的有:(ABC)
61.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
62.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
63.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64.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65.建筑业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ABC)
66.纳税人用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7.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68.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AB)
69.以下表述符合增值税规定的有(ACD)
70.下列选项中
7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
72.某医疗器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3.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说法
74.自2019年4月1日起
75.下列关于资管产品的有关规定
7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77.下列各项中
78.自2019年5月1日起
79.下列货物中
80.下列项目中
81.下列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业人员的是(ABCD)
8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中
83.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易或事项
84.下列企业属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列明的行业的有(ABCD)
85.下列关于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86.根据增值税优惠政策
87.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88.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
89.下列选项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BDE)
90.以下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有(ABCD)
91.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属于价外费用(收入)的有(ABC)
92.下列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中
93.2019年4月1日后
94.增值税纳税人下列项目中
95.下列项目中
96.下列纳税人中
97.下列销售额应计入增值税纳税人判定标准的有(ABCE)
9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99.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100.自2019年4月1日起
2019年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1~10题)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习近平总书记是怎样论述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权威的?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3.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
答: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人权保障原则,(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5.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又被称为“五四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体现了人民在这个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
6.国家宪法日是指哪一天?
答: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7.宪法宣誓的意义是什么?
答:(1)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宪法宣誓制度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3)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8.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答: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9.哪些人入职要进行宪法宣誓?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0.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并实施的?
答: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练习题
1.(判断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对)
2.(多选题)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中三个“忠于”是————————。
A.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忠于祖国C.忠于人民D.忠于共产党(ABC)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
A.1949B.1954C.1982D.1978(B)
第二部分(11~20题)
11.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几个修正案?
答:一共有5个,分别是:(1)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修正案。
12.我国宪法一共分为几章?分别是哪几章?
答:一共是四章。分别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3.什么时候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14.什么时候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5.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怎样取得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16.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吗?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表述是对我国国情的正确判断。
1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8.宪法规定我国要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指的是哪五大文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五大文明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19.我国还有阶级斗争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20.宪法是怎样阐述台湾的地位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练习题
1.(判断题)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五个修正案。(对)
2.(判断题)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没有消灭,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错)
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要推动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A.政治文明B.精神文明C.社会文明D.生态文明(ABCD)
第三部分(21~30题)
21.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哪些力量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2.宪法关于民族团结有哪些表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3.我国外交政策中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24.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的宣传教育做出了哪些论述?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5.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亦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这一条就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
26.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28.怎样理解人民主权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29.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54年9月开始,到1959年4月结束,共5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49年到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0.宪法是怎样规定我国人民的管理权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练习题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A.共同治理B.共同维护C.共同缔造D.共同生活(C)
2.(单选题)人民行使——————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力B.政府权力C.自身权利D.所有权利(A)
3.(判断题)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
第四部分(31~40题)
3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2.哪些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3.什么是民主集中制?
答: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5.如何做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答:一方面要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要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管理地方事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6.如何理解各民族一律平等?
答:(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7.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具体内容包括:(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2)民族区域自治;(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6)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38.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
答:(1)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2)有利于国家权力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3)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4)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5)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39.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4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中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练习题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国家行政机关B.监察机关C.审判机关D.检察机关(ABCD)
2.(判断题)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对)
3.(多选题)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指————————————————————。
A.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B.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
C.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D.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ABCD)
第五部分(41~50题)
4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2.什么是国有经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成分。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4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44.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迈向小康。
45.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46.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制包括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是主要的形式,集体所有是次要的形式,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规模较小,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但即使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合理利用。
47.土地资源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集中调配,高效率地使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48.什么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用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是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一般是针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征用是指临时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49.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
50.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练习题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A.公有制B.多种经济并存C.混合所有制D.股份制(A)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A.商品经济B.市场经济C.计划经济D.宏观经济(B)
3.(判断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错)
第六部分(51~60题)
51.什么是非公有制经济?
答: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产生的一个名词。它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答:公共财产主要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共财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人民得以当家作主的物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53.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现代国家,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更具有基础性,它是公民实现个人自治、保持个人尊严以及实现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4.什么是国有企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55.宪法是如何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答: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56.宪法是如何规定集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
答:集体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57.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58.宪法就我国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9.如何理解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宪法规定?
答: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要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60.宪法对医疗卫生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卫生是人民群众生命的保障,发展医疗卫生是保障全民族身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练习题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A.个体经济B.私营经济C.集体经济D.国有控股经济(AB)
2.(多选题)国有企业是——————————————的经济实体。
A.自主经营B.自负盈亏C.独立核算D.国家兜底(ABC)
3.(判断题)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管理。(错)
第七部分(61~70题)
61.宪法对文化事业的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2.宪法就精神文明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6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哪些内容?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64.宪法提倡的“五爱”公德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65.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哪些教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66.为什么要反对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欺软怕硬、做官当老爷、官官相护、贪污腐败的领导作风。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的特征是领导者脱离实际,不了解下情,高高在上,贪图享乐,满足现状,做官当老爷;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独断专行;讲求官样文章,繁文缛节;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对官僚主义。
67.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和人民保持什么样的关系?
答:依据宪法的规定:(1)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2)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3)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68.什么是背叛国家罪?
答: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基本标志。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较重。
69.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国家安全罪分类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练习题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的公德。
A.爱人民B.爱劳动C.爱科学D.爱社会主义(ABCD)
2.(多选题)国家通过普及——————————————————————;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A.理想教育B.道德教育C.文化教育D.纪律和法制教育(ABCD)
3.(判断题)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对)
第八部分(71~80题)
71.全国有多少省级行政单位?
答:我国省级行政单位是指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
72.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是怎样划分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3.什么是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74.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5.什么是政治庇护?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治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所属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所属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76.什么是公民?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第二,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77.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78.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9.什么是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均可去做。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80.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哪些限制?
答: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练习题
1.(多选题)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
A.自治州B.县C.自治县D.市(ABCD)
2.(多选题)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B.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C.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
D.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ABCD)
3.(判断题)宪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对)
第九部分(81~90题)
8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82.宪法是怎样保护宗教自由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83.对于哪些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不予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84.我国宪法是怎样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5.什么是人格尊严?
答: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86.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答: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87.宪法是如何保障通信自由的?
答: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8.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必须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监督权利?
答:具体包括5个方面的权利:即批评的权利、建议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控告的权利、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90.什么是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练习题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
A.权利B.义务C.自由D.可能(C)
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包括:批评的权力、————————————————————————。
A.建议的权利B.申诉的权利C.控告的权利D.检举的权利(ABCD)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受法律的保护。
A.通信秘密B.通信手段C.通信工具D.通信内容(A)
第十部分(91~100题)
91.怎样理解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说任何劳动者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都具有从事其想从事劳动的权利,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无故禁止或约束其这方面的权利。劳动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说的是任何公民应该通过劳动,然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成果如工资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鼓励公民通过劳动获取其相应的报酬、反对具有劳动能力者不食其力甚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如果不这样既是对从事劳动者的极大不公平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如果大家都不劳而获,那任何社会都会负担不起,更别说发展了,因此说劳动是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92.宪法对劳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对劳动做了如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4)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5)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6)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7)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93.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企业不顾劳动者的休息权让员工不停地加班的行为是违宪的。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这一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3)我国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1天,春节和国庆节各3天,全年合计11天。
94.宪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国家给予公民物质帮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公民可以获取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3)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95.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是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96.妇女和男子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97.怎样理解婚姻自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即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不允许强迫包办或第三者滥加干涉。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它是指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定,双方有权协议或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98.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99.宪法规定了公民哪些基本义务?
答:宪法规定了公民以下基本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6)依照法律纳税。(7)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00.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练习题
1.(判断题)劳动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对)
2.(单选题)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中共中央B.国务院C.中央军委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3.(判断题)公民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对)
第十一部分(101~110题)
101.国家立法权归谁行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1)省、(2)自治区、(3)直辖市、(4)特别行政区、(5)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多长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正常选举时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05.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08.宪法的修改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0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1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练习题
1.(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
A.司法权B.立法权C.行政权D.执政权(B)
2.(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
A.行政机关B.监察机关C.审判机关D.检察机关(ABCD)
3.(单选题)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五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D.三分之二(A)
第十二部分(111~120题)
1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任期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1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宪法吗?
答:不能制定宪法,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宪法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有任期限制吗?
答:有,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5年。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内设机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1)民族委员会、(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财政经济委员会、(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5)外事委员会、(6)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被逮捕或者接受刑事审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逮捕或者接受刑事审判:(1)会议期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充分的发言和表决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原选举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119.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就当选者本人而言,必须具备3个条件:(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年满45周岁;(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程序而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哪些职权?
答: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下列职权:(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此外,还行使以下职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练习题
1.(单选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年。
A.4B.5C.6D.10(B)
2.(判断题)国家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对)
3.(单选题)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公民必须年满————周岁。
A.60B.35C.45D.50(C)
第十三部分(121~130题)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124.国务院是什么机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25.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1)总理,(2)副总理若干人,(3)国务委员若干人,(4)各部部长,(5)各委员会主任,(6)审计长,(7)秘书长。
126.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同一职务任满两届的,不影响再任其他职务,如国务委员升任副总理。
127.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128.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9.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能和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职能和职权:(1)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0.全国武装力量由谁领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国防法对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即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等等。
练习题
1.(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组成。
A.国务院总理B.副总理C.国务委员D.秘书长(ABCD)
2.(单选题)国家审计机关在——————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审计长B.国务院总理C.国家主席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B)
3.(判断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错)
第十四部分(131~140题)
131.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包括下列人员:(1)主席,(2)副主席若干人,(3)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享有最后决策权,其指示和命令代表中央军委,全军必须贯彻执行。
132.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就是五年。考虑到军事领导工作的特殊性,军委主席没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133.宪法规定在哪儿可以设立自治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3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表明它是区域性的,其权力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并且要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表明它是有权决定国家事务的机关,本级的其他地方机关要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35.哪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3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多长?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五年。具体的任期是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各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13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权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下列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4)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7)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38.怎样监督地方人大代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13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4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哪些职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练习题
1.(判断题)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享有最后决策权。(对)
2.(单选题)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选举。
A.直接B.间接C.举手D.推荐(A)
3.(多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自治乡(ABC)
第十五部分(141~150题)
14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职权:(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5)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6)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1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是整个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14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吗?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他们是本级行政机关的首要领导人,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4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有任期限制吗?
答: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权限?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1)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46.什么是审计机关?
答: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査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审计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47.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是什么?
答:是审计署,它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8.审计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答: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有:(1)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5)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6)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14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50.什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具有三个特点:(1)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2)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3)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杜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练习题
1.(单选题)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A.党委B.人民政府C.人民代表大会D.人大常委会(B)
2.(单选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
A.村支部委员会B.村民小组C.村民委员会D.业主委员会(C)
3.(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错)
第十六部分(151~160题)
15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部设置和职能是什么?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以下部门:(1)人民调解委员会、(2)治安保卫委员会、(3)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工作职能包括:(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5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15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哪些?
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而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54.自治机关的行政首长由谁担任?
答: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一宪法规定是为了突显民族自治的特点,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5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特别的立法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5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怎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答: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方,各少数民族有相对独立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化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方式,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平稳有序,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7.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答: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158.怎样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答: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自然条件、经济结构、生产经营、风俗习惯等方面,与汉族地区有较大的差距。为了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进行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方面享有自主权,而国家则对于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给予照顾。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等等。
15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吗?
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语言既可以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是汉语言,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这些做法既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更好地理解决定、命令以及公文的含义,又是尊重本地区的文化。
160.什么是监察委员会?
答: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练习题
1.(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A.自治章程B.自治纲领C.单行条例D.特别条例(C)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
A.监察机关B.检查机关C.检察机关D.审判机关(A)
3.(判断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对)
第十七部分(161~170题)
161.监察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答: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018年3月18日,杨晓渡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王鸿津、白少康、邹加怡(女)、张春生、陈超英、侯凯、姜信治、凌激、崔鹏、卢希(女)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162.我国最高监察机关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163.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哪些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64.监察机关如何独立行使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165.监察机关可以绝对独立行使职权吗?
答:不能,宪法规定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机关还应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166.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同级政府是平行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它是人大架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模式。
167.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答: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68.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7)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8)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9)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10)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169.在我国法院是怎样设置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170.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练习题
1.(判断题)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错)
2.(多选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
A.宪法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D.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BCD)
3.(判断题)2019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错)
第十八部分(171~180题)
17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有什么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任院长是沈钧儒,现任院长是周强。
172.宪法规定了审判公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是中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形式。
17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方式,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向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为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的实施办法也明确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174.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划分的?
答: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75.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内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法院断案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所依据的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决定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不具备行政机关的特点,不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
176.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以下特征: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177.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17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是多长?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79.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80.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答: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上有别于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和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要接受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领导。
练习题
1.(单选题)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是——————。
A.董必武B.沈钧儒C.宋庆龄D.江华(B)
2.(单选题)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B.指导C.监督D.指挥(A)
3.(判断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无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和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错)
第十九部分(181~190题)
18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吗?
答: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18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怎样办理刑事案件?
答: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本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设计者是曾联松,是一名来自浙江瑞安的普通公民。随着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取得胜利,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1949年7月发出了征集国旗图案的通告,曾联松设计并提交了他的国旗样稿。在2992幅(一说为3012幅)应征国旗图案中,曾联松的设计方案被选入38幅候选草图。经过多次讨论和少量修改,他的设计被选为了新政权的国旗。
184.哪些地方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答: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3)外交部;(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185.哪些人士逝世,应当下半旗志哀?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4)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186.损毁国旗的,应该怎样处罚?
答: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是表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是被政府和人民认为能代表该国家政府和人民意志的乐曲,是用来歌颂与鼓励一个民族的信心与凝聚力的。一般来说它们都会带有爱国主义色彩、呼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国家情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规定: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由谁创作的?
答:《义勇军进行曲》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歌曲,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被称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自1935年在民族危亡的关头诞生以来,对激励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的作用,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89.哪些场合应该奏唱国歌?
答: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3)宪法宣誓仪式;(4)升国旗仪式;(5)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6)国家公祭仪式;(7)重大外交活动;(8)重大体育赛事;(9)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190.对于演唱国歌,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1)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2)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3)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练习题
1.(多选题)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
A.分工负责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相互牵制(ABC)
2.(判断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为他们翻译。(错)
3.(单选题)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歌曲,是电影————————的主题歌。
A.风云儿女B.英雄儿女C.淮海战役D.上甘岭(A)
第二十部分(191~2000题)
191.亵渎国歌的,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我国的国徽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93.国徽有什么意义?
答: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为国家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只有特定的国家重要文件才能盖上国徽大印,正式生效。国徽上通常有来自自然的元素,如动物植物,但也可能有其他事物,用以表现该国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徽属于盾徽。
194.我国国徽有哪些含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谷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站起来了!
195.哪些机构应该悬挂国徽?
答: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196.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答:(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197.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哪些地方?
答:不得用于以下地方:(1)商标、广告;(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私人庆吊活动;(4)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198.破坏国徽要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99.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加以规范?
答:《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0.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几部宪法?
答:我国从1949年以来一共颁布了4部宪法,时间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对于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就是我国现实行的宪法,后期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它进行了5次修改。
练习题
1.(多选题)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以下地方:————————————
A.商标B.广告C.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D.私人庆吊活动(ABCD)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A.人民大会堂B.长城C.天安门D.北京城(C)
3.(多选题)下面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A.北京天安门城楼B.人民大会堂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会议厅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厅(ABCD)
附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湖南省七五普法读本·2019》
编委会
主 任:范运田
副主任:唐世月 刘刚魁
成 员:
邹达成 熊元丰 帅双红 刘沅媛
谢 蛟 金海龙 曹 为
主 编:蒋新苗
副主编:王彬辉
编 务:邓胜文
撰稿人:蒋新苗 王彬辉 肖君拥 尹长海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旗帜鲜明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成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在法治中国新征程中我们正蹄疾步稳向前迈进。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和丰富的理论内涵。其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方向是良法善治,按照党的十九大的部署,我们应制定更多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的良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组建标志着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进入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推进的新阶段。党的领导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盘星”和“主心骨”,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法律是百姓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而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根本,宪法是指导我们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法。要实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不断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的法治建设工作正全面有序推进。湖南省司法厅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认真履职尽责,不断创新普法宣传的方法,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多年来,我们既锲而不舍,把编写年度普法读本作为常规工作;又力求常抓常新,年年有创新。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努力得到了读者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湖南省七五普法读本·2018》入选“湖南省第九届优秀社科普及读物”。这一荣誉既是对普法读本的肯定,也是对普法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普法工作的鞭策。我们对今年的普法读本做了提质创新,推出了诵读版,所有党政干部可以通过听书的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我们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来对待本书的编写工作,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行系统阐述,对重大的法治事件和案例优中取优,对新法进行“接地气”的通俗化导读。我们有理由相信,该书能够帮助全省党政干部提升法治素养,使之在全民族法治素养的养成中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本书编委会
2019.5.8
第一编 法治理念
党的十九大: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
——宪法是“定海神针”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法律精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上仍需明确方向。在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发展中,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们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足够的自信,可以用顶层设计的思维理念、发展战略来引导国家的发展。因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回答了上述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到了“一个明确”,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十个坚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这“一个明确、十个坚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经验的全面总结和理论升华,既有顶层设计,又体现具体举措,既有正确的认识论,又包含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它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力量源泉、发展道路、总体目标、工作布局、首要任务、基本方针、科学方法、重要保障、“关键少数”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构成了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把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法治故事
商鞅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市场南门前放置一根长三丈的木头,招募能搬到北门的人,许诺给予10金。百姓看到后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商鞅又说:“能搬木头的人赏50金。”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商鞅就奖赏他50金,以此来表明没有欺骗百姓。
1912年,有一位19岁的青年写了《商鞅徙木立信论》,大意是:法令,是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如果好,它让我们民众获得的幸福就一定多,我们民众正担心不公布这些法令,或者公布后担心这些法令不产生效力,一定竭尽全力来保障它、维持它,务必使它达到完善的目的为止。政府和国民互相维系,哪有不信任法令的道理呢?法令如果不好,那不但没有幸福可言,而且还有足够让人恐惧的危害,我们国民又一定会竭尽全力来阻止这些法令。即使想要我们信任法令,又哪有相信它的道理呢?就如商鞅与秦国民众之间具有同样的利害关系,却恰恰运用跟政府与国民互相信用相反的方法,即运用徙木立信的办法去做,这又是为什么呢?商鞅的法令是好法令。……这些法令惩罚坏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鼓励种田织布来增加国民的财力,崇尚战功来树立国威,把贫困、懒惰者收为奴隶来杜绝人力、物力资源的损耗。
写这篇文章的青年叫毛泽东,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要害问题:政府和百姓为什么不能互相信任?因为当时民智未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可见,统一法治思想认识,强化法治理论武装的重要性。
法理探微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新时代下,如何推动14亿人口的社会迈向现代化,如何促进14亿人口走向共同富裕,如何维持14亿人口的社会和谐稳定,使这个巨型社会既和谐又充满活力,既有秩序又能激发出创造力,既能使国内和谐又能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贡献,这项艰巨任务在人类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当前,我国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啃下的“硬骨头”还有很多,比如,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上需要法治的引领,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发展和法治的关系,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超常规发展要突破法律”的误区;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有发生。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社会主义中国向全世界作出的一次法治宣言,是反映中国当前实际的、彻底的、科学的法治理论,是能够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宝。其创新主要体现于“全面”二字:首先,目的的全面性。全面依法治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目标,不仅仅是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而且是通过构造包含法治各要素的法治体系,来达成治国理政之目的,进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使法治理论的最终目标既有了体系化的建设要求,也有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属性,体现了目的的全面性。其次,方法的全面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以及“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和“五个法治体系共同建设”,说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是一种更完整、更透彻和更具有说服力的法治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不只是单一目标的法治建设,而是多目标、多环节,协同推进一体发展的法治建设,它把法的各要素有机地组合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样一个大的工程中,能够使各法治要素形成共同的合力,从而达成体系化的效能,使法治理论更生动,更具有实践性要求,摆脱了法治建设上的简单堆砌和机械化的构建所造成的瞻前顾后、顾此失彼的现象,体现了方法上的全面性。
法规指南
《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练习题
1.(多选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
A.新理念B.新思想C.新战略D.新蓝图(ABC)
(单选题)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A.一百年B.七十年C.八十年D.九十年(A)
3.(单选题)1912年,有一位19岁的青年写了《商鞅徙木立信论》,他是————。
A.周恩来B.毛泽东C.邓小平D.李大钊(B)
2.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法律精要
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宪法这个“总章程”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内部各种关系和国家权力体系,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基础性治理制度的定型化,体现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指南。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赋予“总章程”新的时代精神,多次指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第一,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第二,强调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第三,强调宪法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第四,强调坚定宪法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充分相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地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法治故事
杭州北山街62号(原84号大院),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在这里诞生。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历时77天,在84号大院30号楼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初稿,史称“西湖稿”,为五四宪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和宪法的正式诞生奠定了重要基础,美丽的杭州西湖也因此幸运地被载入了中国宪法史。
在2016年12月4日第三个国家宪法日这一天,该处建筑有了一个新的“身份”——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这是我国第一座以宪法为主题的陈列馆。陈列馆由北山街和栖霞岭两个馆区组成“一馆两点”格局。其中,北山街馆区重点讲述五四宪法故事,由序厅、复原陈列和主题陈列三个部分组成,主要讲述了五四宪法从起草讨论、通过到实施的全过程。面对着60多年前起草宪法时的历史图片、报刊资料、政府档案,那些有关我国首部宪法的岁月记忆被重新唤醒,鲜活如新。
深入挖掘和宣传好五四宪法留存下来的精神财富,挖掘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是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的初衷。陈列馆围绕宪法这根主线,从我国第一部宪法,一直讲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向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生动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真实历程和光辉业绩,展示了我们的国家形象和法治形象。
法理探微
新中国成立70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1978年后,法治中国的建设经历了从依法治国的形式法治到法治国家的实质法治的转变,1999年“法治国家”入宪是其标志。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第五次修订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加快,法治各领域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亟须宪法对这些成果进行确认和保障。我们要为那些经得住实践考验、经得起历史论证的改革之措和创新之举铺设宪法的轨道,要为那些蕴含着法治新思路、彰显着法治新气象的理论话语和思想体系建设制度性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在依宪治国的方略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举动首见于1981年。其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曾酝酿设计四种宪法实施监督模式,草案对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律委员会这两个方案有过较为详细的设计。1982年宪法非常笃定地将“宪法实施监督”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并给全国人大留下如何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的巨大裁量空间。可见,监督宪法实施也是立宪者的意志,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时,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增加了“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从长远看,这一修改并非法规备案审查室简单的机构升级,而是中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实质性迈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必将成为撬动中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阿基米德支点”。
法律指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幕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练习题
1.(判断题)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监督。(错)
2.(单选题)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时,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
法治委员会B.依法治国委员会C.宪法和法律委员会D.法治领导小组(C)
3.(多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A.民族委员会B.宪法和法律委员会C.财政经济委员会D.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ABCD)
3.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法律精要
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盘星”和“主心骨”。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以宪法为执政的根本依据,遵守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实践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运用宪法思维和方式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首先,作为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整体而言,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从领导干部到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其次,依宪执政最重要的是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执政党应当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避免以“改革”“试点”等名义破坏宪法秩序的现象,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政活动中得到落实。
法治故事
2012年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案发后,Y市H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23日将该案移送Y市H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8月1日,Y市H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如此重罪轻判的原因是什么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Y市委书记马某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他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除了干预司法活动外,马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土地拆迁、税费减免、消防验收、工程款结算、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妻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担任Y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马某滥用职权违法决定返还578.85万元土地出让金;在担任Y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60万元用于支付企业欠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10月8日,H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逮捕。2016年8月19日,马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探微
树立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基本途径包括:
第一,树立忠于宪法的信念。领导干部首先要认同宪法、学习宪法,养成信仰宪法的情感、知识、思想与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正是建立忠于宪法制度的积极努力。
第二,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最基本的法治素养,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宪法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第三,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对一次违宪行为的纠正比多次宪法知识的宣讲与普及更有效果。宪法思维只有在宪法实施本身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获得力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强调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性,为树立宪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宪法教育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法治教育,特别是公务员宪法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法规指南
《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练习题
1.(单选题)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
最主要B.最重要C.最基本D.最本质(D)
2.(多选题)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A.科学执政B.民主执政C.依法执政D.通过选举执政(ABC)
(多选题)《党章》规定,我党要广开言路,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
A. 民主选举B.民主决策C.民主管理D.民主监督(ABCD)
4.依法行政,要坚持宪法遵循
法律精要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依法行政,要坚持宪法遵循,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国宪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我们要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加强重点领域行政立法,以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为依据,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每一项立法既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又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坚持依法决策,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各项行政决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规定,符合发展实际,体现群众意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审计监督,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法治故事
开车时打电话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机的行为明令禁止。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要证明司机开车时有打电话的行为,通讯记录就是不容抵赖的“铁证”。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调取司机通讯记录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少车主就此在网上留言表达疑惑和质疑:“为何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调取我的手机通话记录?”
尽管调取通讯记录能够让警方了解司机一些行动轨迹等信息线索,有助于查清事实、判断事故责任,比如《中国江苏网》2015年5月12刊发的报道《交通事故现场疑点多多,通话记录揭开顶包骗保真相》显示,肇事司机驾车撞到路边的交通标志铁杆后,试图让周某顶包、骗取保险,警方在调查中首先通过查阅周某的手机通讯记录,发现可疑线索,进而调取沿途摄像头监控画面锁定证据。但通信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对公民通信信息进行检查有严格限制,只能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两类情况。
通信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更应该遵守宪法规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政。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应首先区分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还是交通肇事犯罪;如果只是交通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警方就无权查询司机的通讯记录。
法理探微
2013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称,要对宪法和法律有敬畏之心,把宪法和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出法定的权限。在2018年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共出现了6处宪法字眼,该规则强调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撤销。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处在爬坡过坎、上档提升、转型攻坚的关键时期,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阶段,打好“四张牌”、打赢三大攻坚战、深化改革开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都需要依法行政,尤其要坚持宪法遵循。
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党,关键在干部。对各级干部而言,依法行政坚持宪法遵循,并不是简单地要求在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运用宪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照宪法法律办事。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时候,各级干部都要想一想是否存有法律依据、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都不因位高权重而无视宪法法律,不因人情干预而践踏宪法法律,不因一知半解而曲解宪法法律,确保一切领导行为都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
法律指南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练习题
(判断题)依法行政,要坚持宪法遵循,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
(多选题)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B.特别行政区制度C.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农田水利制度(ABC)
(判断题)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
二、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律精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首先,良法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随着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情形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其次,法律保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需要法律来保障。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做保障。我国先后颁布《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公平化,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再次,清晰界定财产权和有效保护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积累了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如果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就会失去竞争的价值动力,这种混乱状况将从根本上破坏公平竞争。
最后,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干预来弥补。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
法治故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健康产业年产值达5600亿元左右,生产企业共约1700家。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诱人的利润空间也为不良商人提供了“温床”,不少保健品厂商把心思主要花在营销上,热衷于炒作高科技、祖传秘方等概念,极尽宣传鼓吹之能事,而原材料等成本往往不高,疗效往往微乎其微。2018年12月25日,一篇名为《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的文章在网上广泛传播,文章称小女孩洋洋在服用保健品企业权健公司生产的抗癌产品两个月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甚至恶化并最终死亡。而就在小女孩奄奄一息时,她的头像离奇地出现在各大视频网站和论坛上,网上炒作说她因权健重获新生。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卫健委和武清区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集团展开核查。联合调查组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2019年1月7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束昱辉(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创造200亿元销售额的保健帝国,就这样在顷刻间覆灭。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网信办等13个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截至1月9日,天津市已对92家保健品经营单位立案查处,取缔欺诈虚假宣传保健品经营户14家,现场责令整改35家,查扣违法保健品数量286310件。
法理探微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那些生命垂危的白血病患者,等来的不仅有药神,还有那个高喊“穷病难医”的假教授,一边骂你穷,一边卖假药。权健等保健品所走的路,不过是20世纪90年代“神药”走过的老路子。短短十几天,权健事件发酵,全民掀起对权健集团崛起秘诀以及直销行业、保健品行业规范问题的大讨论。媒体、公众、市场、政府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发形成一次积极的多点互动,连接成一条从媒体监督到市场监管到法治收官的人心曲线。
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却屡禁不止,涉事保健品企业屡查不倒。究其原因,首先是保健品行业准入门槛低,原料、配方和生产、加工工艺等缺乏严格的规范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审批又相对简单,导致大量非专业化企业涌入保健品行业;其次是多头管理、权责不清造成了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不力;再次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处理一些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地方政府巴掌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必须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针对暴露的突出问题加速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针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专项条例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加强保健品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控;要建立从原料到生产再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不留死角;要明晰相关部门审批、监督和处罚职责,建立监督通报协查制度和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出现问题,要露头就打、一查到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整治违规企业,绝不手软。
法律指南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练习题
1.(多选题)《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保健食品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C.婴幼儿配方食品D.成人生活用品(ABC)
2.(单选题)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
A.省级B.县级C.地市级D.乡镇(A)
3.(单选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同等责任B.连带责任C.共同责任D.主要责任(B)
2.深化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
法律精要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开启了新的征程。随后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的正视和保护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问世,向世人展示了我国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利的决心,也是我国保护公民、法人乃至其他主体财产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实际行动。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继承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抓住了新的时代特征,增加了诸如保护胎儿利益,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保护等规定,开启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新时代。
变革创新是改革的基本特征,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变迁,为法治发展完善拓展了空间。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伴随改革开放推进,新产业新业态不断呈现,要求法律涉足新的领域、拓展新的空间。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移动支付等新产业迅猛发展,要求法治作出因应;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最新讲话系列,亟待法治来完善。
法治故事
临武县邹家村有148户、668口人,长期以来靠种植水稻、烤烟等传统农作物“守土而居”,人均年纯收入不过2000元。村里的年轻人大都外出务工,土地闲置严重。2010年,在外面办企业的邹小军回到村里,承包了26公顷荒山,辛苦一年收益却不大。2011年,邹小军被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决定在全村推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搞股份合作经济。2012年10月14日,村里召开群众决策会,经过民主讨论、答疑解惑,村民们一致同意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转土地,交由村集体经营管理。邹家村成功地将全村300公顷山地和22公顷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村集体,该村集体成立了邹家油茶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临武舜意土地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257万元,社员668人。
合作社以“统一土地流转、统一生产经营、统一利润分配”的“三统一”模式负责统一管理经营流转土地。放活土地经营权,村民收入节节攀高。入股合作社后,30岁的村民邹耀云结束外地打工生活,从合作社承包了2.3公顷土地,种植辣椒、生姜等农作物,年收入10万元以上,同时他还是合作社的专职“管理人员”,固定月工资1500元。实行土地流转后,邹家村集体经济收入也告别了空白时代,2015年超过了2万元,2016年达到8万元。
法理探微
在深化改革中,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而敏感的领域。独特的土地制度安排与变革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结构变革的发动机。19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大幕,促进了中国的农村转型和体制转轨,1990年代末的城市土地制度变革推动中国从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则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宪法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
新时期农村生产力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积极回应。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亮点之一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法律,在承包地未流转时,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在承包地流转后,由承包经营权分解出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土地流转使得农民从“地主”变成了“股东”;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给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法律指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练习题
1.(单选题)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A.一B.二C.三D.四(A)
2.(多选题)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A.依法B.自愿C.有偿D.市场规律(ABC)
3.(多选题)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A.落实集体所有权B.稳定农户承包权C.放活土地经营权D.解决土地所有权(ABC)
3.法治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法治精要
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确保各项改革事业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固守改革开放之根本。2018年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地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宪法序言当中,从而使得新时代改革开放拥有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坚强的思想武器。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为主干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有效运转、社会有序运行和人民权利获得有力保障的基本遵循,是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重要保障。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是固守改革开放之根本、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改革长远永续的保障。法治能更好地实现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更好地实现对改革成果的权威确认和对改革利益的有效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载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为改革开放征程标示了长远的方向和坐标。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预算法,让该法更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法治是改革稳预期的基石。新时代,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有效化解矛盾、有力应对风险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与权威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坚实基础。只有厉行法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政治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法治故事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予以海南“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作为全国省级机构改革的“排头兵”,2018年9月27日,海南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下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4个协调小组,这标志着海南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开启新篇章、迈入新征程。
编制出台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完成了包括商事登记条例等5个自贸区自贸港先导性立法项目在内的25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民营经济等领域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深入推进极简审批、综合行政执法、“一级政府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行为。
研究制定实施总体规划、商事登记、大气污染防治、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农作物种子管理等地方法规,为多规合一改革、商事登记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等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扎实做好审判、检察、公安工作,推进扫黑除恶、禁毒三年大会战等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出台《海南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持续开展琼剧、黎苗歌舞、山歌调声等特色文化普法活动。
法理探微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任务之重、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必须涉险滩、啃“硬骨头”、打破利益固化藩篱,必须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我们必须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更顺利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关键是要以法治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促进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与本地优势资源相结合,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核心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法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市场主体、财产权、交易规则、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服务引导、社会保障、对外开放等方面,持续深入地改进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规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化水平。
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重点是要以法治建设优化社会环境,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根本上要看法治,必须把法治作为夯实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作为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促进公平正义,才能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正确方向和顺利推进。
法律指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练习题
(单选题)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发包方B.承包方C.双方D.国家(A)
(判断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
3.(单选题)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予以海南“————”的战略定位。
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B.三区一中心C.两馆一厅D.特别制度试验区(B)
4.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法治精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是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原则。法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在已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动各方面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成熟定型,实现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发展。
一是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当尽快上升为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二是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和保证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职责,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是否紧密结合、改革与法治是否统一、改革措施与法律规定是否冲突等情况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一经发现问题即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者采取相关措施。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与法治出现不和谐甚至冲突的情况是正常的。我们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是当个别改革决策或措施与法治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可尽快启动改法或者释法程序,及时消弭改革与法治的冲突。二是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治相冲突时,有关主体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关机关,依法加以解决。三是根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原则,对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对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
法治故事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该法打开了中国吸引外资的大门。随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继制定,“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基础,也推动了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量增质优。到2018年10月为止,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已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40年来,在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中国加入WTO等重大历史节点,“外资三法”都曾进行过微调。而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的爆发,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贸易谈判时涉及的一些贸易和投资的路径问题,实际上是跟投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再如知识产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实际上也是贸易的公平竞争问题。此外,WTO改革中也牵涉很多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如竞争规则、政府采购、具体的信息产品、服务贸易等问题都跟投资挂钩。在外资领域里进一步开放并以法律形式将改革开放的方向固定下来,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将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该法公布之后,老的“外资三法”就会“正式退休”。可以预期,《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会把我国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将有力推动我国以更高水平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然,这部法毕竟只是一个外资基础性法律,一个完整的外资制度体系有待其他法律法规来增强,如国务院定期或不定期制定发布负面清单,国务院制定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等。
法理探微
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与法治的运行指向和内在张力,决定两者的“遭遇战”是客观的必然存在。但二者在观念取向和行动方向上看似矛盾、难以协调,实质上二者却相互联系、辩证统一。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革新、新政,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相连、紧密结合的。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到明代的张居正变法、晚清的戊戌变法,改制与更法,变旧法与立新法,莫不如此。当代中国正在昂首阔步迈向即将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程和美好未来变得越来越近,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持续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有力保障。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差异性、时滞性和矛盾性。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保守性,这是各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普遍性的现象。而能否解决好法律滞后性问题,则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固步自封、抱残守缺虽可以维持一时,但终归是难以为继的。中国古代先哲们早已看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性,即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所以,法律滞后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和法治观,坚定推进法治,维护法治权威;同时正视法律滞后性问题,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法律指南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练习题
(判断题)197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该法打开了中国吸引外资的大门。(错)
(单选题)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管理制度。
正面清单B.负面清单C.对等待遇D.同等待遇(B)
(多选题)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的市场环境。
A.稳定B.透明C.可预期D.公平竞争(ABCD)
三、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法治社会谁都不能“任性”
1.法治社会建设是回应社会生活的法治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其目的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是回应社会生活的法治需求,强化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法治社会”即“法治化的社会”,其核心内涵是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具体而言,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成员自我约束的法治化。首先,在行为上,社会成员普遍守法是常态。其次,在观念上,社会成员普遍拥有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治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一律平等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治社会注重社会自治,社会成员自觉、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予以指导和监管。社会权力独立于国家和个人,一般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集合体行使,它们以所拥有的资源对个人、社会和国家产生影响力。在法治社会中,社会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三,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的法治化。在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社会管理者的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等,存在管理、服务、合作的多元关系,它们应处于法治框架之下,并为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治化、社会成员自我约束的法治化留下合理空间。
法治故事
福永街道地处深圳市西部,扼守珠江口A字湾区中轴线,是穗莞深经济黄金走廊的重要节点和宝安区的地理中心。辖区面积66.2平方公里(含机场15.2平方公里)、总人口92万(其中户籍人口2.4万、流动人口89.6万),下辖14个社区。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市化催生了福永街道城中村的“野蛮”生长。据2015年统计,福永街道共有城中村72个、出租屋2.3万余栋52万间(套)、租住人口89.6万人。城中村“三小”场所(小商店、小作坊、小娱乐场所)2.3万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3.9万家,老旧危楼1300多栋。由于出租屋多为未经正规报建审批的违法建筑,“握手楼”“贴面楼”比比皆是,加上基础设施薄弱、治理主体权责不清、管理与服务力量严重不足、工作点多线长事杂等诸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不可避免地潜藏着巨大的治安、消防、群体纠纷等系列社会风险,成为福永基层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
面对城中村传统治理模式中暴露出来的“通病”,福永街道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战略部署和深圳市加强城市管理治理、补足基层治理短板的重要指示,紧紧抓住宝安区大力推动“网格化智慧管理工程”的契机,顺势而为,大胆探索,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网格化、智能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近年来,福永街道城中村社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可控,53个城中村(占73.6%)已创建成区级“安全文明小区”。2015年与2013年相比,城中村入室盗窃案下降了47.1%,“两抢”警情下降了45.8%。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多次到福永街道调研指导并给予充分肯定。
法理探微
法治是一部由各种零部件组成的精密完整的国家机器,所有零部件必须科学配置、密切配合、相互作用、共同发力,才能使法治国家机器良好运行并发挥最大功效。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机器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零部件、一颗至关重要的螺丝钉,它的“关键性”和“重要性”只有放在法治机器这个整体中才能有效存在和真实体现,建设法治社会的成效也只有在国家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才能得到评判和检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法治国家是“体”,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国家建设立足于构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基本构造,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总体框架和基本结构。法治政府建设着力于政府权力的具体运行,使政府权力的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以此对法治国家建设进行延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制度空间。法治社会建设着力于公权力运作系统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推动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行为习惯,在法治框架下维系平等和自治的社会关系,维持管理、服务、合作多元的社会治理关系,协调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最终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果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可察、可感、可知的社会生活样态和社会治理状态。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急剧转型阶段,个体自律的有效性不高,社会规范的功能受限,因而需要法律主动干预。社会生活领域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诸如自媒体表达、小区物业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各种事务,似乎分别属于个人自律、社会自理调节、市场调节的范畴,但现有调节方式并不成功,从而需要法律介入治理。可是,这些新问题难以被既有法律体系完全覆盖,需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通盘应对。“城中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正是这样一个突出的表现。“城中村”社区兼具乡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双重特质,作为特殊的“物质—经济—社会—文化”的空间形态,社区治理呈现高度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探索性。要实现“城中村”社区治理的“善治”,保证社会治理质量,必须用法治的理念去统领社会治理制度构建、机制设计与行为实施,在社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等基本环节积极转变,提升在“城中村”改造中社区治理的法治品格。
法律指南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练习题
(多选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了“————————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
A.法治国家B.法治政府C.法治社会D.法治政党(ABC)
(多选题)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我约束B.自我管理C.自我教育D.自我服务(BCD)
(判断题)“法治社会”即“法治化的社会”,其核心内涵是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对)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
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法律精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在社会治理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体来说,要做到“三个最大限度”:
第一,最大限度赢得民心,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大受益者。如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对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打击整治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再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广“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措施,推动公共服务个性化、全时化、定制化。
第二,最大限度汇集民力,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广泛参与者。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善于把各行各业尤其是基层群众调动起来,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的增长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诉求,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制度,拓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广纳民智、广聚民力。
第三,最大限度尊重民意,让群众成为社会治理的最终评判者。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尺,健全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基层社会治理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创新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政法队伍满意度测评机制,加大群众意见在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真正把评判的“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
法治故事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浙江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会议上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枫桥经验”的最新发展成果。截至2017年12月,诸暨市户籍人口108万,常住人口150万,有各类社会组织1800余家(不包括在各乡镇、街道备案不登记注册的小型社会组织),在诸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745家,是中国县域社会组织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诸如枫桥镇“老杨工作室”“娟子工作室”“枫桥大妈”“江大姐调解室”“村嫂护河队”等公益性、专业调解组织已遍布村、镇街道,确保基层社会矛盾,诸如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经济摩擦等日常矛盾能“及时”“专业”“就地”解决。活跃的公益组织,围绕植绿护绿、清洁环境、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内容,持续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周末志愿”“志愿服务嘉年华”“年度十大志愿服务项目认领”等各类公益活动,将各种社会矛盾消解在“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文明的过程之中,起到了及时、有效、预防社会矛盾扩展或恶化的功能。
法理探微
“社会管理”变成“社会治理”,一字之差,却相差甚远。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社会或防范管控社会,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对方只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而缺少应有的权利。社会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协作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倡导社会自治、参与式治理,使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和影响力。在治理主体上,从政府包揽向政府指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治理方式上,以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加快社会领域立法,廉洁公正执法司法,加强法治宣传;在治理手段上,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在治理环节上,从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现代的社会治理,越来越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强调发挥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由政府包揽,民众也适应了这种方式,从而导致官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突出、民主观念和社会协同观念缺乏。直至今日,陈旧观念还有广泛影响,不少人将社会治理视作政府的权力,治理方式有时简单粗暴,忽视民众诉求的表达,不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因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不够,未能获得有效锻炼和充足经验,因此难有独立而理性的见解,自身利益牵涉其中时容易固执己见,自身利益无涉时又容易受他人左右甚至操控。理念、素质和能力提升,将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因此需要充分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公众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必须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程序制度以及公众意见反馈制度的支撑,需要有多元的渠道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形式,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网络体系,打造多样、丰富、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同时,深入理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规律和心理特征,精心设计、完善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
法律指南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练习题
1.(判断题)1963年刘少奇同志就曾亲笔批示枫桥经验“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错)
(多选题)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A.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B.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C.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D.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ABCD)
3.(判断题)社会团体可以适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错)
3.基层: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
法律精要
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中,应该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活力。要明确政府管理权和居民自治权的边界,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村(居)委会为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更好地发挥群众自治功能。要搭建便捷的议事平台,推进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化,鼓励群众“说事、议事、主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主要任务是办理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执行法律和政策,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它有民主和参与功能,是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的场域。它有管理和服务功能,在户籍管理、治安联防、网格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医疗救助、惠农资金发放、自然灾害应对、环境卫生、水利合作等众多领域,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此外,它还有协助执法功能。
法治故事
赖某等人均系A市某城区某社区居民,后来虽已出嫁,但至今户口仍落在某社区。她们与该社区的其他居民一样,在社区分得承包土地(1995年被社区收回),同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参加历届社区居民选举等。1994年以来,因城区建设和改造工程的需要,国家征用了社区大片土地。国家按照相关政策,给社区拨付了上千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可社区居委会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没有做到一视同仁。2007年8月和2013年4月,社区居委会分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按每人分给145800元和85000元共计230800元的补偿款,却以赖某等人已嫁为由,分文未分。
赖某等人认为其婚前婚后户口一直登记在社区,虽出嫁结婚(农嫁农或农嫁非农),但户籍未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或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完全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必然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土地补偿等款的分配对象是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她们应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等款的资格。因此,赖某等人向法院诉请判令社区居委会立即补发给土地征用补偿款4154400元[(145800元+85000元)×18人]。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某等人起诉请求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受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由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理探微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性质意味着土地属于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尚能按人头分配土地,在当下的时代更应如此。只要是村、组集体的一员,不管男女,不分老幼,都应平等地分享土地上的收益。出嫁女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属于村、组集体的一员,就理应分享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虽然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却难以实现,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相对落后。中国经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弄权观念、人治观念在当代仍有残留,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对法律和法治的抵触、拒斥或恐惧。从现实来看,社会问题和矛盾未必都通过法治手段得以妥善解决,基层治理中表现出强烈的社会稳定偏好,处理问题有时呈现出反法治性,人们学法、信法、用法的意识和观念不强,甚至对法治存在抵触情绪,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法治思维不能得以彰显。基层干部在治理工作中亟须走上法治轨道,提高法治素养,发挥带头作用帮助群众树立法治观念。
法律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练习题
1.(单选题)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所有。
单位B.个人C.村民D.集体(D)
2.(多选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良性互动。
A.政府治理B.社会调节C.居民自治D.党的领导(ABC)
3.(多选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A.未婚B.结婚C.离婚D.丧偶(ABCD)
4.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法治社会建设
重要支撑
法律精要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引领和推动,也需要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提供扎实的基础。党的十九大及时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转变,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作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些决策部署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绘就了宏伟蓝图。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有所需、我有所供,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总方向。当前,应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故事
2018年5月20日,司法部举行“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新闻发布会,中国法律服务网正式上线运行。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的总体架构为“一张网络,两级平台”,由一张网络覆盖全地域、全业务,纵向由部、省两级平台组成,平台之间通过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实现联通,横向由门户网站、“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组成。
当前,中国法律服务网汇聚了全国38万多家法律服务机构数据和139万多名从业人员数据,遴选了475个法律服务机构和925名法律服务人员,组建了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健全完善了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与此同时,各地积极响应司法部号召,努力推进省级法网建设。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2个省级平台已建成上线,并与部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至此,司法部全系统上下一体、协同联动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实体平台和热线平台也一样欣欣向荣。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已建成2200多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8万多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率分别达到81%和72%,12个省份实现了县级实体平台全覆盖,7个省份实现了乡镇实体平台全覆盖,16个省份实现了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各省(区、市)均已建成热线平台,省级、市级、县级热线坐席分别为411个、545个和691个。
法理探微
长久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向律师执业群体“购买”法律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公共法律服务,往往也仅局限于政府所指定的律师提供一些法律援助。然而,相对于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这仍然显得杯水车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的内涵同样适用于法治领域,那就是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全面和充分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再停留在衣食无忧的温饱阶段,还必须有一个权利得到保障、尊严得到维护的良好法治环境。然而客观现实是,在法律服务领域,同样也存在各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大中城市商业性法律服务发育相对较好,遇事找律师咨询以及请律师代理,较为容易实现。然而,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老百姓想得到专业性的法律服务还存在着很大难度。他们既无力支付高额法律服务费用,也很难及时找到合适的法律服务人员。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已经很难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不仅仅在于解决老百姓法律服务的燃眉之急,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这样可以极大地提升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同时这也是普及法律常识、树立法治权威最为生动和最为贴近人民群众的方式。公共法律服务是有偿性法律服务市场的有益补充,其主要向需求和供给失衡的地域倾斜,因此应由政府来主导和推动。需要专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向专业机构购买法律服务,来弥补法律服务市场机制的不足,这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精准扶贫”。
法律指南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练习题
(单选题)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党B.国家C.政府D.社会(C)
2.(多选题)公民请求给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A.赡养费B.抚养费C.扶养费D.保健费(ABC)
3.(判断题)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
第二编新法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
修法背景
对一个政党来说,有铁的纪律,才能有党的团结统一,才能有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党的纪律是什么?是为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体现全体党员共同意志、对全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纪律是党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从落马官员身上不难看到,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从违纪开始的。例如,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爱打网球、爱好中医养生,身边聚集起了一个个网球圈子、养生圈子。搞小圈子、生活奢侈、贪图享乐,都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没有守住纪律底线的结果,就是掉入腐败的陷阱,最终一步步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有些人会“痛”,但对党员干部来说,党的纪律就是底线。当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反腐败,更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全党,防患于未然,以严肃的纪律提升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改革发展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等党内法规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进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是在原框架内的“升级版”,总结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1.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我们必须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2.“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3.“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
4.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
5.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
6.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7.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党规党纪修订的一贯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练习题
(多选题)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共同推进。
A.依法治国B.依法执政C.依法行政D.依法治党(ABC)
(判断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
3.(判断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错)
二、“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9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该《条例》。这是我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内容解读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最根本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事业这艘航船才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条例》凸显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这一鲜明的政治主题。
2.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既需要各主体履行好各自职责,也需要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
——界定了党中央与中央政法委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界定了党委与党委政法委的关系。《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发挥好作为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敢于担当,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决定,协调推动政法各单位执行党委决定,切实做到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界定了上下级党委政法委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上下级党委政法委是指导关系。对上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着眼于增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提高政治站位、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决策部署、提升素质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法委决策部署,主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负责任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界定了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条例》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
3.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的十项职责任务:(1)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2)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3)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4)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5)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6)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7)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8)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9)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10)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领导什么,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问题
《条例》主要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内容,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根本保证。二是加强党的思想领导。《条例》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工作,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加强党的组织领导。《条例》对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加强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组织保障。
5.怎么领导,解决的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问题
《条例》规定了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基本制度,构建了涵盖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党领导政法工作运行体系。一是请示制度。《条例》在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规定基础上,着重从责任主体、请示对象、请示事项等方面,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工作作出了清单化的规定,明确了分别向党中央、向中央政法委请示的内容、程序等,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二是报告制度。《条例》对谁来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也分别作出清单化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三是决策制度。《条例》不仅对决策主体、决策原则、决策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决策程序、决策环节、决策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执行制度。《条例》对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执行责任和具体要求,有利于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条文链接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练习题:
(多选题)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A.邓小平理论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C.科学发展观D.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ABCD)
(多选题)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
A.履行职责、开展工作B.对党中央负责C.受党中央监督D.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ABCD)
(单选题)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A.政法书记B.政法委员C.政法专干D.政法队伍(B)
三、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
——公务员法修订
修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走过13个年头,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第一,修改《公务员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应当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第二,修改《公务员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适应和落实这些要求,应当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
修法背景
第三,修改《公务员法》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该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十八章一百零七条调整为十八章一百十三条,增加六条,实质性修改四十九条,个别文字修改的有十六条,条文顺序调整的有两条。
1.强化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地位、领导作用
公务员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公务员制度要很好地体现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这是根据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来制定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无论是“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还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等新增规定,都对提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质、组织纪律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内容解读
2.列出负面清单,细化考核体系
通过明确列出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公务员不得做的行为,能够明确公务员的行为边界,尤其是让公务员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不可为。其中特别规定: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解读:第一,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宪法的责任,对公务员而言,更要坚持宪法至上;第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从政治要求来看,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然也就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第三,公务员同时还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应该承担国家赋予的很多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尊严和声誉的责任。
3.修改录用条件,纯洁净化队伍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不得录用的条件中新增“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这意味着公务员队伍将更纯洁。近年来,党纪党规日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做法和经验被吸收进《公务员法》,这对从源头上纯洁和净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特别强调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作为不得录用条件,这是因为公务员是社会的模范代表人物,应当具有比一般公众更高的道德水准。不得录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对某些违背诚信义务的人进行惩罚和警告。
4.变仕途“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条条大路通罗马”
针对以往《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为调动公务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上升空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此举的破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不仅一举变过去公务员仕途升迁“自古华山一条道”,为未来“条条大路通罗马”,还让“岗位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成为现实,让“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是好士兵”具备可能,让“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者有了奔头。
5.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又向前进了一步
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着人浮于事的现象。一部分公务员,级别和待遇提升上来之后,干事创业的激情就消散了。有的公务员在体制内混到一定的级别之后,在明知自己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就不会主动办事。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的奇葩区长孙连城,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干部能上能下”对公务员队伍益处不言而喻。本次修法完善了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明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这些法条的规定,推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从政环境又向前迈进一步,“在其位谋其职”,对公务员而言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6.扎牢制度“笼子”,与“体制养闲人”说拜拜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扎牢了严管公务员的制度笼子,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将监督作为严管重要环节于法条中明确,同时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无缝对接。对公务员纪律约束也更加严明,尤其剑指民众广为诟病的“为官不为”积弊,将“不担当,不作为”等沉疴列入不得触碰的纪律行为。为防止“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所有这些规定,都将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体制养闲人”和“官场变家院”。
条文链接
《公务员法》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练习题
1.(多选题)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B.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C.被开除公职的D.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ABCD)
2.(多选题)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A.宪法B.中国共产党领导C.地方政府机构D.国家(ACD)
3.(判断题)公务员不得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
四、“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
——英雄烈士保护法
立法背景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没有无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贡献,就没有今日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发生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烈士群体或个人引起的诉讼案件。抹黑这些代表性的英烈群体、人物,否定中国近现代历史,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些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愤慨谴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我们必须以法律的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烈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尊崇一切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捍卫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发挥重要作用。
内容解读
1.阐释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
中华民族是英雄辈出的民族,古往今来不断涌现的英雄人物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烈保护法》表明“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同时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上述规定体现了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
《英烈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
2.确定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已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的纪念碑。人民英雄的纪念碑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而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标志性纪念设施,是国家和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英烈保护法》首次将人民英雄纪念碑入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英雄纪念碑作为国家标志以及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永久性纪念设施的法律地位,也是为了激励人们不忘建立纪念碑“纪念死者、鼓舞生者”的初衷,沿着英雄足迹继续前进。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为纪念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纪念设施103万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4200多个,其中国家级纪念设施保护单位277个,每年到各类纪念设施祭奠缅怀英雄烈士的群众达1.5亿多人次。《英烈保护法》对相关纪念设施的保护责任主体、禁止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等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烈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意在为英烈纪念设施提供全方位保护。
3.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参加纪念活动
自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来,每年9月30日在首都北京都要举行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老战士老同志代表、烈士亲属代表以及首都各界群众代表一起出席。《英烈保护法》对此加以法律确认,强调每年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明确烈士纪念日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4.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为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英烈保护法》对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以所谓的“重新评价”为名,歪曲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党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消解全社会对英烈精神的共同价值追求。二是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对英雄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革命老区应当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开展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英烈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四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的作品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五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5.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英烈保护法》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发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纠纷,英雄烈士近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权提起诉讼,可以直接解决诉讼请求的有关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不会因此种原因不能提起诉讼,而影响维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6.绝不让“民族败类”逍遥法外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不缺乏英雄,亵渎英雄烈士、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民族败类十分鲜见。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所谓“精日”分子,屡屡挑战民族尊严底线,从在网上发酵的“洁洁良”事件,到两个青年身着侵华日军军装在南京紫金山抗战遗址摆拍合影,再到四名男子身着二战日军制服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口拍照……这些无知又无耻的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亵渎民族尊严、刺痛公众感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样的行径虽被相关部门及时惩处,却也暴露出个别人民族身份认知错乱、价值观颠倒扭曲,忘干净了“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等根本问题。对此,《英烈保护法》有针对性增加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链接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题
1.(判断题)2018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错)
2.(判断题)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错)
3.(单选题)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亲属B.遗属C.近亲属D.朋友(C)
五、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大礼包”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立法修改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1.明确居民定义,引入“183天”居住判定标准
居民身份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息息相关,构成中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应依法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由于居民身份的判定和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不仅涉及中国国内法的各项规定,还可能涉及纳税人原居住国甚至是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及税收协定的适用,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从个人层面看,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引入的183天居住标准对于具有跨境身份的个人(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海外移民后仍频繁往来中国的个人,或是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但长时间逗留在中国的个人等)将产生较大影响,此类纳税人应审慎梳理自身情况,重新审视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居民身份并评估相应的税务影响。
2.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类别收入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得具有同样收入的人之间,税负可能差异很大。以作家为例,作家稿酬现阶段的实际税率为14%,而同样收入的工薪阶层则要使用七级累进税率,这是不公平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个税改革的总体方向。《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里程,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3.所得税免征额确定在5000元
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3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7年间,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上调,才能减少中低收入者的压力,增加这部分人到手的实际收入。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这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4.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现定点减负
个人所得税不应是对名义收入高的人征税,而应该是对可支配收入高的人征税。如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打拼的年轻人,虽然收入水平不低,但同时负担着高额的房贷支出、房屋租赁支出和育儿支出等。这些年轻人可支配收入非常有限,承担着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讲就是,以后纳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要纳多少税。也可以用这样一道算式来表示: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实现定点减负。
5.最高税率设计兼顾调节收入分配要求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相应地,按年所得额的金额大小不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非居民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归入“综合所得”,相应地,按月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所得之商数,即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的“按月应纳税所得额”级距金额。
基于我国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突出,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需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因此,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这一修改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等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来说,均产生一定减税效果。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后,作为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个人而言,与工薪所得群体皆大欢喜的减税效果有所不同。比如,假设针对劳务报酬所得,月收入约26万元是一个税负变化临界点,月收入低于临界点金额的,新法项下的税负将低于2011年版个税法的税负;而月收入如果高于前述临界点金额,则新法的税负相较于2011版个税法,税负将有所增加。也就是说,针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言,高收入群体的相关税负将在跨越临界点后增加。
6.加强征管确保新税制平稳实施,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个税实体法的诸多变革,也为未来的公安、金融、教育、医疗、养老等多个体系的信息联动机制和征管系统升级等多方面带来了挑战。因此,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配套措施方面打造了六个制度创新,包括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这些制度将让纳税人更便捷地通过多元化、便捷化办税渠道享受到新税制的红利,“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条文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练习题
(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5年开始实施。(错)
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利息B.股息C.红利所得D.偶然所得(ABCD)
3.(判断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农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错)
六、给电商诚信经营戴上“紧箍”
——电子商务法
立法背景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网络零售规模居全球首位。
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突飞猛进,但由于在我国总体起步较晚,我们仍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明显,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治理模式有待完善。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等,这些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总体而言,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有的层级较低,难以充分满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需要。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的问世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它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的颁布,对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解读
1.微信朋友圈不再是“法外之地”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低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秩序。在微商已经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的当下,规范微商经营已刻不容缓。尽管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微商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微商就能游离在法律之外,微信朋友圈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微商更不可能在法外运营。《电子商务法》将微商列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是应此之需。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海外代购者同样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年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在海外求学、工作、生活,这也催生了国外商品转运到国内销售的代购业务。随着网络的普及,海外代购带动了网络经济发展,丰富了市场经营活动,满足了群众的多样化需求。但是,这些年代购正悄悄撕下原来温情脉脉的面纱,暴露出“脱缰野马”的狰狞。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代购这种崭新的商业平台坑骗广大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大幅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3.规范自然人网店、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督义务,商品质量或将更有保证
无论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货,还是在淘宝开代购店的经营者,都属于自然人网店。然而,关于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却很少。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电子商务法》规定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除了自然人经营者自律的规定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4.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在传统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为面对面的直接交易,消费者可以直观地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远程非面对面方式订立合同,消费者所获取的信息往往都是由商家或者经营者单方提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在电子商务中,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将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规定为商家的义务,促使商家积极主动地进行披露,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对此,《电子商务法》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角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义务,从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对应关系,有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解决消费欺诈问题的法律保障
欺诈问题在传统的交易中和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欺诈往往更容易得逞。考虑到电子商务中,消费欺诈所造成的后果、波及范围等方面往往远超传统交易,因此有必要进行更全面的规范,加大对消费欺诈的打击力度。并且,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多了一个主体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监管平台内经营者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电子商务法》详细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质量担保以及平台协助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为解决消费欺诈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6.押金退还方式需明确,符合条件应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押金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等方面支持,但近两年以来,一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的跑路、破产却是以牺牲消费者押金为代价的。层出不穷的消费者押金安全问题表明,企业不应以消费者押金为资本进行发展,而应当建立、健全押金收取、使用和退还的规则、规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押金难退的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涉事企业如果不能及时退还押金,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将面临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处罚。
7.解决“大数据杀熟”热点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同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却根据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偏好等对不同消费者显示不同交易价格(条件),此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屡禁不止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不知情,但其发现时,也许已经多次受损,且消费者较难对个案进行举证及维权。
对于这类的“大数据杀熟”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予以禁止,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删差评面临罚款,对商家行为加强约束
网络购物中,“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商品评价有时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评价机制的完善关系着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电商购物中,为了一个“好评”,卖家往往大费周章,比如“买家给好评返现”、打电话要求买家删除差评、向平台申诉等。更有甚者,对不删差评的买家进行恶意报复。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五十万元。这个“不得”与“罚款”,意味着电商今后将不能任意刷好评,也不能擅自删除差评,从而将会使经营者将竞争的重心放回到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上。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可以确保消费者的评价能够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条文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练习题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19B.2018C.20二十大.2017(A)
(多选题)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
自然人B.法人C.非法人组织D.政府组织(ABC)
(单选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万元。
A.三十B.五十C.四十D.六十(B)
七、亿民赖此土,万物生斯壤
——土壤污染防治法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保护土壤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隐蔽性,大气和水的污染都比较直观,人体感官都可以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感知。二是滞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会很快就显现,一般要经过十年或者二十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三是累积性,长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才起作用。此外,土壤污染的成因也不一样,除了人为的排放之外,大气沉降、土壤本身的背景值比较高,都会使土壤里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升高。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建立完整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导致大多数地区尚未科学系统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壤污染情况十分复杂,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工作流程,要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严格遵循从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到修复效果评估的完整工作流程。为此,亟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上述流程予以科学系统规范。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对水、大气、土壤等的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第十二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部分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不健全,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监管部门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完善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们国家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填补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内容解读
1.强化源头预防,减少土壤污染产生
土壤是大气、水、固体等废弃物的最终受体,一旦污染,修复治理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土壤污染防治最根本的一条是源头预防。《土壤污染防治法》通篇贯彻了这个理念。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专设第三章“预防和保护”专章,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土壤污染。按照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活动等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不同的预防措施。规定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水源地,对于永久基本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