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关于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持“零容忍”的工作态态势,提升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效能,有效解决移送难、执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xx、xx文件精神,结合我我市实际,成立xx市根治欠薪行政司法联动工作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xx市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xx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xx市人民法院专职委员会委员
xx市公安局副局长
xx市信访局局长
成员:xx、xx、xx、xx、xx
联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如遇人事调整,由继任同志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人社局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及时处理;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转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2.依法作出责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移送公安机关或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对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以及欠薪问题反映人扰乱欠薪接待场所秩序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到场配合处置。
(二)市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裁定市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移交的强制执行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
5.劳动者持工资欠条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逾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做到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农民工起诉追索工资或劳动报酬的案件当日立案,要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强制执行案件,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对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除需要查封、拍卖等司法处分外务必在20日内快速执行到位提高执行效率,并第一时间完成案件款发放审批程序,快速向申请人兑付,保证申请人及时拿到工资。将欠薪不还的“老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7.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刑事犯罪案件,应当优先审理,依法及时作出判决、返还侵占的工资,确保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并确保打击的社会效果。
8.如农民工经济确有困难的,在立案登记时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或申请支付令的费用。对农民工未申请诉讼保全但案件符合诉讼保全措施的,依法引导农民工申请诉讼保全。
9.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三)市人民检察院
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支持起诉工作,为农民工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优质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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